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石灰蘇打法如左:
  一、採用石灰蘇打法之軟化處理,其設計及構造為:
  (一)混和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分鐘。
  (二)沉澱池應採用機械設備排泥。
  (三)應有足夠之加藥及藥品貯藏設備。
  (四)為防快濾池濾料之結石、管垢之生成,應設有PH值調整設備。
  二、PH值調整可使用二氧化碳、硫酸或複磷酸鹽等。
      其加入點通常應在快濾池進水之前。
  三、二氧化碳調整池之構造為:
  (一)其水深應約為二.五公尺,滯留時間應約為五分鐘至十分鐘。
  (二)池底應使用多孔板或多孔管,藉以均勻分布二氧化碳氣泡於水中
        。
  (三)如設在屋內時,應有充分之通風設備,以防中毒。
  四、採用硫酸或複磷酸鹽以調整PH值時,其所需設備之設置標準,應
      照本標準第四章第二節加藥之規定。
  五、軟化處理所產生之污泥,應有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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