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 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 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債務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而調解不成立,得當場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 前項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債權人之債權移轉於第三人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由法院或鄉、鎮、 市、區調解委員會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