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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五十四條
處理廠內一般管渠之平均流速,應以每秒五十公分至一.五分尺為準。 膠凝池、沉澱池及快濾池間之管渠流速,應以每秒二十公分至六十公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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