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路牌應於列車將開車時,由站長遞交司機員。必要時得由車長或適任人
  員轉遞。
  施行嚮導通信式後恢復電氣路牌閉塞式時,最初列車之路牌應交由嚮導
  員轉遞司機員。
  站長於遞交路牌前,應先接收該列車帶來之路牌,如路牌遞交後因不得
  已情事施行調車時,應將路牌暫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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