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配水方式應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應考慮供水區域及其附近地勢、有效利用水頭、供水區域內水壓均
      均、供水安全、建設費及操作年費經濟、已有配水管線之耐壓及漏
      水情形,將來維護操作之難易等因素。
  二、供水區域內或其附近有適當高地時,應建配水池,採用自然流下式
      或浮動方式而避免使用直接加壓方式,以免停電等事故發生時無法
      供水。
  三、供水區域內或附近高地,但其高地不能以自然流下方式供水時,可
      採用部分自然流下方式,高地區可用加壓抽水機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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