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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 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地 政事務所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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