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物測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司法機關囑託地政事務所,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
  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之建物測量時,應由司法機關派員定期會同地
  政事務所人員辦理,並於測量後由司法機關指定人員在測量圖上簽名或
  蓋章。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