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
  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委託人。
  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
  四、價格種類。
  五、估價條件。
  六、估價目的。
  七、估價金額。
  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
  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
  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
  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
  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
  十三、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
  十四、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
  十五、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
  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因行政執行或強制執行委託估價案件,其報告書格式及應附必要之圖說
  資料,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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