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辦理查估之建物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建物登記之面積為準;
其全部或部分未辦理登記者,以實際調查之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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