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非公用之公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其讓售
價格由當地主管機關與土地管理機關協議之。協議不成時,依下列程序辦
理:
一、國有土地、公營事業機構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
    行政院主計處組成評估小組,財政部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評估
    時,應邀請有關公營事業機構參加。
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有土地:由財政、地政、國民住宅
    、主計單位組成評估小組,財政單位負責召集,評定讓售價格,層報
    行政院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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