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
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又為配合救災及緊急
    救護需要,舉辦訓練及演習事宜,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均得為之,爰主管機關包括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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