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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一事不再理原則被請求引渡之人犯,業經被請求國就請求引渡之犯罪行 為引以起訴,審判定罪或宣告無罪後,不得再就同一犯罪行為予以引渡 。 引渡之請求被拒絕之後不得再就同一犯罪行為請求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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