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
犯罪:向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直接或間接行求、期約或交付其
本人、其他人員或實體不正當利益,以使該公職人員或該國際官員於執
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以利獲得或保有與進行國際商務活動有關之商
業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2.各締約國均應考慮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
定為犯罪:外國公職人員或國際組織官員為其本人、其他人員或實體直
接或間接行求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以作為其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不作為
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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