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締約一方之國家之居住者因擔任締約他方之國家境內公司 董事會或其他類似組織之董事而取得之董事報酬及其他類 似給付,締約他方之國家得予課稅。 二、第一項規定之董事因執行日常之管理或技術性之職務,而 自公司取得之報酬,依第十五條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