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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受勳人員經總統核准發布頒受命令後,應即行知國防部轉飭主管長官或原 請機關知照,其應補呈冊歷,亦同時飭轉。
〔立法理由〕
除「總統」職稱前之挪抬(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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