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等級如下: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前項等級區分檢定後,如有增劇或再受傷者,經複檢屬實,得改列等級。 依前項規定申請等級複檢者,以服現役者為限。但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 核定有案者,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五年內,因同一原因身心障礙等 級增劇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