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
,應填具繳銷登記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
主管機關辦理繳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