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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 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委任契約內載明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並經提出具體證 明及載明支付者名稱之憑證,應准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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