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
  司時,對本公司發生拘束力,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契約單。受益人變更
  ,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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