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
  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訓導處、輔導室
  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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