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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