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仲裁人於仲裁判斷前,應行詢問,使兩造陳述。如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詢問仍得進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