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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程序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仲裁人於仲裁判斷前,應行詢問,使兩造陳述。如當事人之一造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詢問仍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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