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並
  應於傳喚到案開庭後二日內將筆錄整理完畢,送檢察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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