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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法務部經移交國通知已免除或減輕接收受刑人所受宣告之徒刑,應立即 通知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以書面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依第八條第 一項、第九條規定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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