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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因消滅前,本公司得拒絕受理過戶: 一、依法令限制不得過戶者。 二、尚有未解決違章用電案件者。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停止供電者。 四、為臨時用電用戶之保證付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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