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
  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
      民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
  三、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
      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
  四、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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