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內銷之製造業產品,在年產量百分之五十以 下者,由管理處核定,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提請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申 請設立審查小組審議核定。俟核定後,同類產品當年度之課稅內銷百分 比,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