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0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內銷之製造業產品,在年產量百分之五十以
  下者,由管理處核定,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提請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申
  請設立審查小組審議核定。俟核定後,同類產品當年度之課稅內銷百分
  比,得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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