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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停止計收情形及日期如下: 一、自土地租賃契約終止之次日起。 二、自法院確定判決終止土地租賃契約通知到達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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