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作為財務報表查核之證據時,應依審計
準則 610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規定,評估內部稽核工作之品質
。
〔立法理由〕
會研基金會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三號「採用內部
稽核人員之工作」,規定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內部
稽核工作之採用」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又依準則總綱規定
,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三號「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編號修訂為審
計準則 610號,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並配合酌為文字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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