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防汛期間為每年五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於防汛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海堤
區域範圍設海堤搶險隊(以下簡稱搶險隊)。
前項防汛搶險以外之海堤構造物災害搶修,由中央管理機關所屬當地河川
分署辦理。
同一地區已有河川防汛搶險隊組織者,得兼辦海堤之防汛搶險工作,不另
編組搶險隊;搶險時,得通知警政及消防單位為必要之協助,並維持秩序
。
〔立法理由〕
一、第三項修正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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