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辦理安全評估之防水及洩水建造物,安全評估範圍及細目如下:
一、水文及水理檢討。
二、地質及地震檢討。
三、主體結構及其基礎。
四、排洪設施及其基礎。
五、分洪設施及其基礎。
六、操作運轉與警報系統。
七、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與防水及洩水相關之其他重要設施。
九、其他重大事故影響之檢討。
前項安全評估範圍,得依建造物特性擇要選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節係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故修正第一項序文文字。
二、取、出水設施非防水及洩水主要設施,且近年分洪設施逐漸用於防水
、洩水建造物,故修正第一項第五款。
三、第一項第七款將建造物周邊範圍納入安全評估,以使評估範圍更為完
整。
四、配合本條主要係規範防水及洩水建造物,第一項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
五、防水、洩水建造物種類繁多,特性各有差異,故增訂第二項,依各水
利建造物特性,彈性調整評估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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