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再生水經營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變
更許可者,應檢附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
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變更涉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規定或因再生水經營
業名稱或組織變更者,應另加附變更計畫,說明變更內容及其相關圖說或
證明文件;其涉及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事項者,應依第九條至第
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於施工中或完工後之變更規定。
二、第一項規定應檢附相關文件報請許可,如屬一般性變更者,報該管主
    管機關許可應備文件。
三、因「取用下水道系統、取用水量及申請使用許可年限」、「再生水廠
    及供水設施之平面配置及其基本設計」、「施工期程及施工查核、檢
    驗、認證之品管計畫」、「試運轉規劃」、「供水量、水質標準、供
    水區域、供水期程」及「涉及下水道系統須變更或增建」之變更,均
    可能涉及水質、水量、供水期程、供水區域之變更;而再生水經營業
    名稱或組織變更則可能涉及興辦人之變更。上開變更係屬重大變更,
    爰於第二項前段規定,除依第一項之一般變更程序辦理外,並應依本
    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另加附變更計畫。
四、至有關「再生水廠及供水設施之平面配置及其基本設計」、「施工期
    程及施工查核、檢驗、認證之品管計畫」、「試運轉規劃」之變更,
    因涉及施工,仍有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關於施工品管工作、
    工期展延、查驗及其他法令應取得之執照、許可或同意規定之適用,
    爰於第二項後段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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