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執行單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者,應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
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但不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及技術發展,
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以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且授權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
、香港、澳門,或屬本部產業主管機關公告有影響我國產業競爭優勢之虞
者,應報經本部核准。但申請科技計畫時已規劃其為達成計畫目標所必須
之成果運用方式,並經本部審查計畫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研發成果再為讓與或授權者,亦適用之。
執行單位就無須報經本部核准之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其運用情
形應依相關規定向本部報告;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
執行單位無須依第二十八條通過制度評鑑者,其擬在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
或使用研發成果,應報經本部核准。
執行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貿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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