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漁會辦理代購漁船油業務,應按當地情況隨時為漁船加油,並應設置代
  購漁船油登記簿冊(格式六),將代購及轉交油量記載於該簿冊及配油
  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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