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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中船公司聘雇人員初聘者不得超過四十五歲,初僱者不得超過卅五歲, 但特殊工程、技術及專業人員,其年齡得專案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放寬。 前項初聘僱人員之年齡,並得依分等之限齡,酌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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