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鹽政機關申請
  。
  漁業人如為共同經營者,其申請購用漁業用鹽,應推定一人為代表。
  設置漁會之漁區,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由漁會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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