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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備具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鹽政機關申請 。 漁業人如為共同經營者,其申請購用漁業用鹽,應推定一人為代表。 設置漁會之漁區,漁業人購用漁業用鹽,應由漁會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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