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裝置電話設備者,應由申請人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依法據
實填寫於申請書內,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自然人
附送其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附送其
營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
照),以供核對。但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照。
以電話或口頭申請者,得由電信機構代填申請書,但申請人應於繳費時
,在申請書內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並補送前項證照
以供核對。
電話設備租用權之歸屬,以申請書內用戶之名稱為準。用戶檢附證照之
真偽,電信機構不負查證責任。用戶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發生糾
紛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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