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租用數據通信業務作國際通信之用戶,如使用國際通用之商用密碼,應
  先向電信機構登記;如使用自編密碼或密語本者,應先將副本送電信機
  構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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