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聯
絡電話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居所。以合作方式共同提出申請
者,應指定其中一人為申請人。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實驗目的及必要性。
二、實驗項目及方式。
三、實驗區域。
四、通信型態。
五、電信設備設置及使用概況。
(一)電信設備清單。
(二)系統建設計畫、時程、基地臺預定設置之地點及數量。
(三)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四)實驗系統擬提供之服務項目。
(五)實驗頻率、頻寬、最大發射電功率、電波涵蓋範圍、調變方式、
天線性能等。
(六)空中介面規範。
六、實驗規劃:
(一)預定開始實驗及終止實驗之日期。
(二)使用者人數及選擇使用者之條件。
(三)研究、發展、測試或蒐集相關數據之具體計畫。
(四)與國內產官學界合作之具體計畫。
七、使用者及社會大眾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前項實驗計畫書應以A4版面、直式橫書方式撰寫。
申請書或實驗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電信總局通知限期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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