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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申請核發、遺失補發、換發人員或車輛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應繳交 規費,其費額依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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