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訓練機構應依民航局審定之各類訓練課程實施訓練,其內容未經核准不得
變更;其訓練課程得與有關大專院校合作進行。
訓練機構應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報民航局備查。結訓後應發
給結業證書(附件四)並於結訓後七日內將結訓學員名冊送民航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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