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或操作人飛行活動一至三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得逕行註銷其許可證或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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