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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或操作人飛行活動一至三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得逕行註銷其許可證或操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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