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型航空器之儀表、裝備及飛航文件,除按製造國適航標準及民用航空
  局規定裝置或攜帶外,並應依所從事之飛航需要配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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