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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並將審核結 果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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