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事業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應依「政府 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規定,於八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以前轉送行政院經建會審議,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及財政部。 行政院經建會對各國營事業機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之審議結果,應於八 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計處。 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