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
  擬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程序
  ,按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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