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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取得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擬於本職工作之外兼任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 工作者,仍應依本辦法規定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申請,應附具原雇主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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