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專科醫師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
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限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項專科醫師證書
更新申請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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