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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公眾使用空間應符合空間設置目的)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 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 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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