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檢驗業務主管及檢驗人員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接受受檢單位之餽贈。
  二、洩漏受檢單位有關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推介廠商﹑親友,干預受檢單位業務或人事。
  四、與受檢單位發生直接或間接財務關係。
  五、破壞受檢單位勞資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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