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經認定可接受開發時,應請開 發單位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 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 施工時,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 前項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原審查之主管機關備查。